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云龙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