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倒虹吸管、沟埋管、结合井、管理井等输水设施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隧道、检修洞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5米以内的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

(三)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

(四)倾倒垃圾、废渣、弃土;

(五)在输水管道开口、凿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