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三)盗伐、滥伐林木和采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设置屠宰场;(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六)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