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

(三)盗伐、滥伐林木和采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设置屠宰场;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