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对迁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得新迁入居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在招录员工、组织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