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