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四)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