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

(三)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电梯注销手续的。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