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华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保护华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六)建设、维护、管理华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渭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