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核定的景区、景点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规范的景区地名标志、路标、说明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的;

(三)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未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高门票价格的;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六)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七)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不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