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锤拓碑碣石刻;

(八)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