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