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应当依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除必需的保护设施、附属设施外,在华山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不得兴建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