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

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