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工会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对企业行政方面招用职工不订、拒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