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