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