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田水利社会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行农田水利社会化管养模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