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三)损毁农田水利工程或者损毁、盗窃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四)从事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从事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水质、排水水质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田水利工程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