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直接从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在限额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水量在限额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