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符合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考虑水量平衡、生态保护和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