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