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