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应用第十五条已修改政府投资的大数据工程应当进行项目需求分析,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