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时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报授权主体备案;

(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七)对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履行服务协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八)因设备管道检修停水、停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