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半年内,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设备设施状况应当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特许经营者对应当更新和维修的设备设施,应当立即更换和维修,不予更换和维修的,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