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十七条有效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和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产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收费;(四)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责任;(七)履约担保;(八)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