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