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