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条有效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