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