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