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