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