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监督权限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