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被监督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文书;

(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

(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财政监督人员提出的询问;

(四)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