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被监督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文书;(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财政监督人员提出的询问;(四)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