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