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有举报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三)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