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