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实行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