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照计划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