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