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推广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目录。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