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认定、调解,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