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免费进行操作培训。鼓励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对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实行召回制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