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