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邮寄文物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