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