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