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