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