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